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由原所属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负责。
我省范围外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后在我省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由拟申请执业地律师协会负责
第三条 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向原所属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考核表一式两份;
(二)原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复印件、注销证明各一份;
(三)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承诺;
(四)上一年度考核被司法行政机关评定为称职的证明一份;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律师协会收到考核申请时,对不符合或缺少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审查情况,适时组织面试,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委员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第七条 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合格名单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五日。经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律师协会应当在《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申请人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自律师协会签署《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