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开展部分律师执业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开展部分律师执业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司法厅开展部分律师执业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安徽省司法厅开展部分律师执业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19〕76号)要求,现就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部分律师执业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总结形成司法行政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为在全省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试点样本,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二、试点时间
2019年8月至11月。
三、试点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对律师管理涉及的2项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1)。
四、试点任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厅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办理律师执业事项的申请人适用律师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厅律师工作处制定涉及律师管理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参考文本,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向有关单位书面调查或者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线上共享、线下协查机制,畅通信息核查渠道。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时调整核查方式。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律师工作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研究失信惩戒措施。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研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承诺人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试点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相关事项办理结果公示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协作。厅律师工作处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厅科技信息处负责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启动、开展、总结三个阶段运行。8月全面启动,8月至11月持续推进,11月10日前总结评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于11月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报厅律师工作处。
(三)加强组织指导。厅律师工作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要加强工作组织和指导,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厅律师工作处。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会同厅律师工作处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
附件: 1.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3.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4.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1
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 
 序 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备注  | |
| 
 必须实行  | 
 可选择  | ||||||||
| 
 1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工作部门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行政机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间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 
 
  | 
| 
 2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令第115号)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 
 律师工作部门  | 
 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间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详见证明事项清单。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列入试点证明事项须告知证明事项实行承诺制)。
2.工作人员业务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办部门对包括承诺书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审核并出具意见。
4.省司法厅根据市、县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 称: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属于________高等院校/________科研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本人在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教学科目/研究方向为:________)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1.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证号:
2.职称证书,编号:
3.其他: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
人事部门联系人:________联系方式: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日期:__年__月__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二)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 称: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二)证明用途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身份证明属实。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日期:__年__月__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4
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 
 工作阶段  | 
 工作内容  | 
 具体事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启动阶段  |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  | 
 律师工作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8月底  | 
| 
 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 
 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  | 
 律师工作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8月底  | |
| 
 修改完善并公布办事指南。  | ||||
| 
 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  | 
 制定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格式文本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局网站发布。  | 
 律师工作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8月底  | |
| 
 开展阶段  | 
 做好政策解读  | 
 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做好答疑释惑。  | 
 律师工作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持续开展  | 
| 
 加强信息核查力度  | 
 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  | 
 律师工作处、科技信息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持续开展  | |
| 
 充分运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为试点工作所需相关数据共享等提供支持。  | 
 持续开展  | |||
| 
 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 
 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相关事项办理结果公示制度并发布。  | 
 律师工作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持续开展  | |
| 
 持续完善  | ||||
| 
 梳理重大风险点,制定预防和补救措施。  | ||||
|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 
 依法研究失信惩戒措施。  | 
 律师工作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持续开展  | |
| 
 总结阶段  | 
 总结经验做法  | 
 试点工作结束后,对整体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  | 
 律师工作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 
 10月下旬  | 
咨询热线: 0561-302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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